11月11日下午,國家發展改革委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司副司長關鵬表示,《若干措施》提出了13項政策舉措,在擴大準入方面,針對民間投資面臨的部分領域市場準入難問題,《若干措施》提出,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等重點領域項目,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并明確持股比例等要求;對各地方規模較小、具有盈利空間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新建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等領域建設,加快公布向民營企業開放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清單并動態更新,積極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他表示,《若干措施》提出“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水電、跨省跨區直流輸電通道、油氣管道、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和儲運設施、供水等領域項目,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中專項說明。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并結合項目實際、民營企業參與意愿、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具體項目持股比例。對具備條件的項目,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這項政策對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充分釋放了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信號,我想可以從五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聚焦重點領域。就是文件中明確提到的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鐵路、核電等領域,政策范圍是明確的。二是突出具有一定收益。以上這些領域的項目主要為基礎性、公益性、長遠性項目,其中有些項目具有一定收益,民間資本有參與意愿,政策主要是針對這類項目而言的。三是加強專項論證。對于這些重點領域項目,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書中專項說明。也就是說,我們要求在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就要研究論證引入民間資本事宜,為民間資本提供更多參與機會。四是強調結合實際。考慮到不同領域的具體項目差異較大,民營企業參與意愿和能力也各有不同,因此在每一個重大項目引入民間資本時,應結合項目實際、民營企業參與意愿、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具體項目持股比例。五是具備條件的項目支持提高持股比例。經過充分論證后,對于一些具備條件的項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比如近年來,我們持續推動核電等重大項目引入民間資本,有的核電項目最高參股比例已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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