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交易中心與廣大市場經營主體的溝通交流,保障做好2026年年度交易工作,推動廣東電力市場高質量發展,2025年10月29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召開了2025年第四季度市場主體座談會。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相關人員出席了會議,40家市場經營主體現場參會,近500名市場從業人員在線收看。
會上交易中心對《廣東電力市場常態化開展年度交易實施方案》、《廣東電力市場2026年交易關鍵機制和參數》、2026年批發市場零售市場交易有關事項進行了宣貫。
各市場經營主體圍繞會議主題積極討論,對新能源交易、零售交易合同電費退補補充協議等市場熱點問題提出了疑問。運營機構對咨詢的問題逐一進行了回應。詳情見下文座談會精彩互動實錄。
本次座談會進一步明確了2026年交易有關事項,為各經營主體深入交流搭建了良好的平臺,堅定了運營機構與市場經營主體共同推動市場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的信心與決心。交易中心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與市場經營主體的溝通協作,努力構建競爭充分、開放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
座談會精彩互動實錄
01
問題咨詢
Q1:自11月份開始執行136號文后,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可能導致綠電交易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是否有解決措方案?
在政府部門指導下,市場運營機構正積極開展省級賬戶綠電綠證市場化交易分配機制的研究,釋放機制電量對應的綠色能源供應,保障省內企業綠色消費需求。
Q2:零售的標平套餐目前有上浮限制,是否可能未來設定下浮的限制?
按照《關于廣東電力市場2026年交易關鍵機制和參數的通知》(廣東交易﹝2025﹞ 271號),標準平價套餐浮動費用單價下限為0元/千瓦時,現階段已設定下浮的限制。未來將會結合市場需求,按流程履行審議、批復后,調整標準平價套餐浮動費用單價限值范圍。
Q3:目前零售合同中的風控條款很容易被觸發,用戶的隨時解約會給售電公司帶來一定的運營困難,請問用戶解約權行使的系數是否能夠進行上調?
按照《關于廣東電力市場2026年交易關鍵機制和參數的通知》(廣東交易﹝2025﹞ 271號)第四部分零售交易安排及要求,所有競價配置套餐均需簽訂市場風控條款,當結算月份用戶的平段電量結算價較結算月批發均價超過115%時,超過部分由售電公司承擔,用戶平段單價按照結算月批發均價的115%計算,且用戶可選擇單方解除合同。
按照上述條款,結算月批發均價的115%作為行權界限值,已可充分覆蓋售電公司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另結合2025年市場風控條款運行情況,結算月批發均價的130%作為行權界限值,少數用戶平段價格按照0.5元/千瓦時以上的價格進行結算,與批發行情價格嚴重不符,因此需要進一步調整行權界限值。后續將會結合市場運行情況,按流程履行審議、批復后,調整風控條款限值范圍。
Q4:當前2025年存在綠電結算后客戶尚未拿到綠電憑證的情況,請問將會如何解決呢?
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廣東電網公司在綠電結算后會將綠證基礎數據分別報送至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由后者匯總報送至國家平臺。整個流程涉及多方交互與校核,需要一定時間。若用戶長時間未拿到綠證,可能有以下原因:報送過程中出現檔案異常,如檔案信息發生變更、建檔立卡項目暫未匹配等情況;電量異常,如出現綠電交易電量大于項目發電量等情況。用戶可以登錄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平臺查看具體情況。目前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正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廣東電網公司積極協調、通力協作,共同加快相關問題的處理進度。如遇具體問題,可致電相應機構熱線。
Q5:部分用戶希望與售電公司簽訂合同時,以雙方線下簽訂的合同為準,請問交易中心會如何定義這類線下簽訂的合同呢?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為保障市場公平、防范交易風險,已在各類通知和合同范本中明確提示,經零售平臺簽訂的線上零售合同是電力交易的唯一有效依據。
線下協議作為雙方商業意愿的體現,其約定的權利義務需由簽約方自行協商落實,但無法作為交易、結算及爭議處理的憑證。建議您將線下共識內容準確錄入線上合同,以確保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Q6:當前出臺的動態調整初始信用度的規定是否已經執行?
2026年度交易的調增初始信用額度計算,只在年度交易結束后開展一次。
Q7:隨著新能源大規模裝機,當前用電峰平谷的情況可能有所變化,請問明年是否有可能對于峰平谷的時段進行調整?
市場運營機構將密切關注新能源大規模裝機對電力市場分時價格的影響,加強批發分時價格傳導至終端用戶的措施研究。如后續我省發布最新峰谷電價政策要求,市場運營機構將做好政策的承接落實與電力市場的有序銜接。
Q8:請問涉及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退補補充協議時,對于佐證材料是否有具體的要求,或者對于退補的條件進行明確或者細化?例如售電公司和用戶之間線下簽訂的合同是否能夠作為退補的佐證材料?
目前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在交易平臺上簽訂零售合同退補補充協議的功能已暫時關閉,后續相關事項和要求另行通知。
Q9:部分售電公司自己擁有電廠,可以通過不與其他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的方式以達到壟斷目的,因此交易中心按月調整保函的條款對于發售一體的售電公司沒有約束力,是否對于普通的沒有發電背景的售電公司而言是一種歧視性的機制?
調增初始信用額度計算面向全體售電公司開展,不存在歧視。
Q10:燃氣機組部分場景下受系統運行安全約束影響不能參與定價,現貨價格低于成本,是否有解決途徑?
根據我省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自2026年起系統運行補償度電分攤上限將提高至6厘/千瓦時,從而進一步疏導機組因上述原因產生的運行成本。
02
意見建議
希望交易中心針對退補補充協議的審查采取嚴格的態度進行收口,不能作為普遍性放開的政策,防止出現利用退補協議來爭搶用戶的情況。
相關建議采納,后續予以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