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供應商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統一合并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關系管理辦法》。新版辦法對部分不良行為情形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結果應用時間節點等內容。新修訂的《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處理措施
主要包括暫停中標資格和列入黑名單兩類
1.暫停中標資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類別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2.列入黑名單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在所有類別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屬于總部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由總部做出處理決定,在公司系統內執行。
屬各單位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由各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在本單位范圍內執行,并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情況報國網物資部備案。
各單位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在總部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信息公示之前6個月內(以各單位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公布日期為準),供應商被任何1家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或同一供應商同類產品因質量問題被2家及以上單位暫停中標資格,由總部做出擴大處理決定,并在公司系統內執行。各單位自行制訂抽檢規范的產品,因抽檢質量問題被暫停中標資格的,總部不做擴大處理。
具體措施
(一)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6個月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12個月

(三)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1年

(四)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2年

(五)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3年

(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5年

其他規定
1.供應商同一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在一個月之內)的產品在同一單位發現多次質量問題的,合并計為一次,質量問題等級按照最嚴重的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發生(一)至(六)中不同情形的,按照最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2.貨物類供應商產品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實行積分制管理。
3.供應商在被暫停中標資格期間再次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標資格情況的,按照問題類別及處理措施,在下個處理批次中疊加延長相應處理期;達到黑名單情形的,立即列入黑名單進行處理。
供應商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或發現列入黑名單情況的,在下個處理批次中疊加延長相應處理期;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標資格情況的,按正常流程處理,處理期被黑名單處理期完全覆蓋的不再單獨公告。
4.供應商投標/首次應答截止之日或中標公告/成交結果發布之日,任一日在不良行為處理期內的,均適用不良行為處理結果。
5.供應商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人員參加約談。無論供應商是否參加約談,參加約談是否簽字,均應在處理依據充分的前提下,按照本辦法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6.在提出處理建議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向供應商進行不良行為事實確認。異議受理期為5個工作日,受理期內未收到供應商蓋章書面異議的,視為供應商無異議;約談記錄中已確認的問題,不再接受異議;已答復的異議內容,不再重復答復。
7.供應商應根據以下要求進行整改: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6)對于誠信、行賄等問題,供應商應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8.供應商整改完畢后,向提出不良行為處理的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相關單位或專業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根據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處理或繼續處理建議,發送物資管理部門。對驗收合格的供應商,物資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處理期滿后解除對供應商的不良行為處理;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期滿,但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延長對供應商的處理期。延長期間驗收通過的,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延長期1年后驗收仍未通過的,對該供應商在電子商務平臺的賬戶進行凍結,不允許其參與平臺上的招標采購工作。完成整改驗收后,供應商方可申請解除賬戶凍結。
9.對于集成招標或ECP總承包項目的物資,集成商的外購外協廠家、分包商所供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處理情形的,集成商與外購外協廠家、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均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10.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不代替合同違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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