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發改委發布關于激勵油氣企業新能源資源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5〕376號,進一步明確油氣企業參與“天然氣發電+新能源資源開發”有關工作要求,促進天然氣發電項目高質量建設運營。
關于新能源資源激勵配置條件。協議內綜合價格執行基準門站價的,按照供氣裝機容量的1.5倍配置新能源資源(激勵比例150%)。協議內綜合價格每上浮10%,相應核減30%的激勵比例,直至核減為零。油氣企業對于協議內采暖季、非采暖季用氣偏差10%以內的氣量均不進行偏差考核的,獎勵激勵比例10%;爭取合同內富余氣量可在我省天然氣發電項目中進行統籌調配支持政策的,獎勵激勵比例10%。
關于激勵配置有關工作安排。天然氣發電項目機組首次正式投運前,簽署滿足激勵條件協議的,根據響應的激勵條件,配置激勵新能源資源總規模的30%。剩余資源結合年度供氣量價保障情況,分年度配置、每年最高配置新能源資源總規模的30%。
詳情如下:
關于激勵油氣企業新能源資源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5〕37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實施《加快推進多能互補電源建設的激勵措施》(川發改能源〔2022〕721號),進一步明確油氣企業參與“天然氣發電+新能源資源開發”有關工作要求,促進天然氣發電項目高質量建設運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激勵的項目法人條件。結合四川省天然氣生產大省實際和產能建設規劃,油氣企業相較上一合同年增加對四川供氣的合同內氣量,且該氣量增幅高于天然氣產量的增幅、氣價體現對資源地的傾斜;為天然氣發電項目長期經濟可靠運行提供量價保障,根據年度實際用氣需求情況測算用氣量,90%以上用氣量為合同內氣量,并與天然氣發電項目法人簽署量價保障的天然氣發電機組年度供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內供氣量滿足機組用氣需求,協議內綜合價格不高于我省氣電聯動最高疏導價格。
二、關于新能源資源激勵配置條件。協議內綜合價格執行基準門站價的,按照供氣裝機容量的1.5倍配置新能源資源(激勵比例150%)。協議內綜合價格每上浮10%,相應核減30%的激勵比例,直至核減為零。油氣企業對于協議內采暖季、非采暖季用氣偏差10%以內的氣量均不進行偏差考核的,獎勵激勵比例10%;爭取合同內富余氣量可在我省天然氣發電項目中進行統籌調配支持政策的,獎勵激勵比例10%。
三、關于激勵配置有關工作安排。天然氣發電項目機組首次正式投運前,簽署滿足激勵條件協議的,根據響應的激勵條件,配置激勵新能源資源總規模的30%。剩余資源結合年度供氣量價保障情況,分年度配置、每年最高配置新能源資源總規模的30%。
四、關于激勵配置履約有關要求。激勵配置的新能源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主體、股權結構,不得擅自進行股權或項目整體轉讓等。協議原則上相較上一年保持基本穩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當續簽的協議不能滿足供氣機組當年度用氣需求,或協議內綜合價格高于當年度四川省天然氣合同內價格的,立即終止油氣企業享有的激勵配置資格,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事項。激勵配置新能源資源申請、初核、實施方案編制、審核和報備等未盡事宜執行《加快推進多能互補電源建設激勵措施的實施細則》(川發改能源〔2023〕249號)有關規定。
本通知文件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7日。
附件:四川省新能源資源配置申請表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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